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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交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书面警示

券业合规 2022-12-08
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
[2022]14号
关于对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
当事人: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。
经查明,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L证券)作为21达州D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,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,未能发现发行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。上述违规行为已由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《关于对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(〔2022〕45号)予以认定。同时,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》第1.5条、第4.2.1条的相关规定。
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,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》第 8.5 条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》第 6.2 条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(2019年修订)》的相关规定,上海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本所)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:对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。
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、本所业务规则,完善并有效落实对公司债券承接、申报、发行、存续期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,及时自查整改,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,维护公司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。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书面警示决定后1 个月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本所。
上海证券交易所
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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